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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宣判“以劳代偿”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9月20日,佳县人民法院首次采取“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的方式,在通镇中学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林业局、乡镇领导、村委会干部及通镇中学上千名师生受邀旁听庭审。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万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利用摩托车、强光手电、电光炮及编制网兜等工具,采取夜间照明、驱逐围堵等方式,在佳县通镇某村附近山上多次非法狩猎“三有”动物野兔274只,后向张某某出售,获利18921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兔并出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

另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被告人主动申请以劳动代替经济性赔偿。佳县法院与县林业局、通镇政府及万某所在村委会协商,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被告人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以义务生态护林员替代性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承担修复责任。最终,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其违法所得189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对强光手电、自制渔网兜、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