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不是一人公司,但在诉讼中变更为一人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裁判要旨:

·1、原告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提起诉讼时,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能依据公司法第63条关于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由甲公司反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而应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由原告举证证明甲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且还需要举证证明这种行为严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2、诉讼期间甲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即使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也应该由甲公司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乙公司的财产。现在甲公司已经提交了乙公司的审计报告,能够初步证明乙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在此情况下,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甲公司各公司构成财产混同,否则其要求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