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在网络中不易留下痕迹,对于网络中存在的视频音像作品很难在诉讼时单独呈现以证明其正在侵权,因此需要通过某种类型的证据固定方式,例如证据公证。互联网上出现大量的图片侵权公证网站,通过HASH值证明侵权图片存在于网络中。对于部分视频作品,假设侵权人引用类似“安全港”规则,侵权人认为只是作为搜索载体,而没有任何播放或者传播侵权作品,著作权人只能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一旦侵权人被诉,他们肯定会通过修改篡改视频留存的链接,删除侵权视频等方法逃避赔偿

某知名网络视频制作人马某,自己创作了一部职场纪录片《XXX的十年》,主要讲述某一所大学毕业学生的十年职业生涯,由于内容真实生动,在网络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该视频被上传于X站。2019年某日,马某在某网站上发现其纪录片被置顶于首页,点击首页后可以立即播放该视频。马某直接用手机记录上述过程,并进行录频。2019年6月,马某向法院起诉某网站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某网站辩称,他们只提供搜索业务,该视频被点击进入之后直接链接进入X站,播放的是马某在X站的原始视频,某网站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在法庭上,某网站直接使用电脑打开链接,点击首页图片后链接跳转至X站并播出该视频。上述过程同马某第一次登录网站完全不同,即马某录制的视频播放打开方式同现场的明显不同。

由于网络存储的图像视频信息极易被修改删除,若著作权人的被侵权时间和庭审时不一致,那么被侵权的过程可能会被修改或者删除,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被无故增大,侵权人只需要通过简单的手段断开原先的链接或者直接删除侵权视频,则著作权人无法提出非常有证明力的证据。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适当提高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只需要著作权人提出初步侵权的证据,例如通过当时发现被侵权时网络链接的整体时间过程和经过,能够证明某一时点其作品确实被侵权人侵权,则举证责任应当适当进行转移。只有侵权人能够用同样的设备,采用同一手段,并且证明从证据固定时间起到庭审出示证据时间,中间被修改的删除的可能性极小时,才能证明侵权人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本案中,从马某发现视频被侵权到庭审,中间间隔大半年,侵权人完全有能力删除或者修改视频的存储方式或者链接。法庭不应当仅仅从当时展现的链接方式确认是视频搜索服务提供还是非法传播该视频,应当从该网站其他视频的播放情况,网站盈利情况,主要经营情况综合判断考虑某网站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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