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多莉来到璃月售卖须弥特产的业果木家具。恰巧烟绯乔迁新居正需要家具。于是,烟绯和多莉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约定:

多莉提供须弥特产业果木定制的家具若干,在签订合同后烟绯需缴纳30%的货款,然后再家具安装完毕后支付剩余货款。卖方保证货物质量,买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如有一方违约,需要赔偿守约方若干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烟绯按时支付了货款。上门安装时,烟绯专门请了见多识广的专家钟离验货。钟离看后告诉烟绯,该家具存在夹层,夹层内是用普通松木以次充好,拆开检查确实如此。于是,烟绯以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后多莉以烟绯不支付货款提起诉讼,烟绯立刻以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提起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性质上,反诉的本质是一种诉,应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是一种诉讼行为,乃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防御。

内容上,反诉必然有实体权利义务主张;而抗辩可以是实体抗辩,也可是程序抗辩,如对起诉条件和证据三性的抗辩。

范围上,反诉可能超出原告主张的权利范围,被告可在承认原告诉请的同时提出反诉;而抗辩并未超过原告诉请的争议范围。

目的上,反诉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重点是对被告诉讼请求的主张;而抗辩是对原告诉请的否定,旨在使原告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与反诉相关的司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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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源于本诉,本诉撤回起诉后反诉仍可在与本诉牵连相关范围内继续审理,基于反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不应超出本诉审理范围,因本诉与反诉系基于牵连关系而产生合并审理的基础,如在反诉中引入其他与本诉无关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制度的规定。

(注:反诉具有独立性,并且与本诉有牵连性)

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起诉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要求承包人完成收尾施工,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所建立的相同法律关系。

(发包人提出的反诉成立)

三、原告提起本诉系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被告反诉原告损害股东利益,二者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能合并审理。

(具体合作事宜损害股东利益与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反诉不成立。)

四、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情况下,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和本诉其他被告提出反诉,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原告的范围,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反诉不成立。

六、合并审理并非反诉的目的,只是一种解决方式,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均不应影响反诉的成立。

七、案件在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反诉的存在,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如果本诉已经不存在,虽然不影响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八、本诉诉请系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故该请求不构成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