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育有两女赵大姐、赵二姐。赵先生的哥哥为赵甲,赵甲与吴女士系夫妻。2012 年,赵先生家获得两套搬迁安置房指标,赵甲利用赵先生的指标出资 16 万余元购买了一号房屋,房屋交付后由赵甲、吴女士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2020 年赵先生去世,陈女士母女三人起诉要求赵甲夫妇返还一号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系赵先生家的安置房屋指标,但从赵甲缴纳房款的事实及房屋于 2012 年交付后,赵先生就将房屋交付赵甲夫妇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的事实,结合村委会的证明,法院认为赵甲与赵先生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赵甲夫妇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上述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被告赵甲夫妇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法院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农村搬迁安置房指标具有财产价值,实际出资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结合村委会证明、付款凭证、长期居住事实等,可以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未解决之前,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原物。这体现了法院维护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裁判思路,对于已经履行多年的借名买房关系,不会轻易支持反悔一方的主张。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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