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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继承人之间就遗产掌握情况存有分歧致使继承利益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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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扬中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被继承人周某的儿子小浩、现任妻子王女士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以来,扬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基本案情

周先生与王女士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农场。2023年初,周先生因病去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处待售农场。小浩为周先生与前妻所生,与王女士同为周先生的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周先生生前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小浩担心王女士隐匿、转移遗产(主要是待售农场货款),希望与王女士共同管理案涉农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浩申请法院指定其与王女士作为共同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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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小浩与被申请人王女士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双方都有农场经营的经验,综合考量遗产的性质、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等具体案情,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指定周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由王女士、小浩共同担任。同时,要求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之职责。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制度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的目的在于及时、公平、顺利地实现遗产流转。《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的具体产生顺序如下:遗产执行人→继承人推选→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有争议的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以遗嘱指定为优先,以人民法院指定为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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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147条、第1148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编 辑:夏 蕾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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