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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甲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刘某、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020年9月,丙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借款两千余万元。某银行审核后与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以甲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某银行依约向丙公司发放了贷款两千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向丙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时发现,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刘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公司辩称对担保人计付利息应计算至债务人破产受理之日止,且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应在破产终结后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债务人丙公司已经入破产程序,未能清偿合同债务的情况下,某银行请求担保人甲公司、刘某、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担保的债务计息期间,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应予支持。遂判决甲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刘某、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计息至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

法官说法

债务人破产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担心债务人破产之后,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事实上,法律也给担保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来源:华容法院网

作者 | 龚 娟

一审 | 刘 为

二审 | 张学睿

李建喜

三审 | 刘伯才

华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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