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接待日安排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兴安县人民法院制定“院长接待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待时间: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收假后第一天。

二、接待地点:法院一楼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室。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由院长进行接待;院长有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的,则指定一名副院长进行接待。

四、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到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五、其他未尽事宜,请与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773-6229227。

特此公告

兴安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编 辑 | 陈晓钰

初 审 | 张 睿

终 审 | 欧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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