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指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本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有关内容。

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六个条件:

  • 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 二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 三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 四是必须是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在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

  • 五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 六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和本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遭受损害的主体指对侵害人造成的损失;遭受损害的客体既包括对侵害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侵害人财产权利的损害。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的限度,也称必需限度,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本身已构成侵权行为,因此,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

  •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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