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纲在一家冰箱销售公司上班了5年,业绩挺好,工资也不错,但是平时喜欢暴饮暴食,而且不吃早餐,一天在下班途中突发胰腺炎被抢救,住了7个月的院才好。在病床上躺了七个多月的杜纲,每天都在反思自己的生活方式。他回想起自己平时的暴饮暴食和不吃早餐的习惯,意识到这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对自己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他深刻地认识到,如果再不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他将可能会再次面临生病的危险。
在病床上,杜纲决定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他开始注意饮食健康,每天按时吃早餐,不再暴饮暴食,并且控制自己的饮食量。他开始逐渐减少对高脂肪、高糖分、高热量的食物的摄入,多吃水果和蔬菜,保持身体的健康状态。除此之外,杜纲还开始注意锻炼身体。他每天早上起床后都会去公园慢跑半小时,晚上也会做一些简单的瑜伽动作来放松身心。通过这些锻炼,他发现自己的身体变得更加健康,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应对工作压力。
通过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杜纲的身体变得更加健康,在以后的生活中,杜纲决定将继续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让自己的人生更加美好。然而,公司却做了一件让他非常气愤的事情。
公司以杜纲长时间没有生病为由开除了杜纲,而且在医疗期间没有发一分钱工资,理由就是他没有上班,那么也就是没有给公司做贡献,既然没有贡献,那么就是不能得到工资了,在公司老板看来,理所应当,杜纲非常的沮丧,公司怎么能够这么做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开除杜纲的做法正确吗?合法吗?公司在杜纲就医期间不给工资合理合法吗?
首先来回答一个问题,公司在员工患病期间开除员工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劳动者生病期间,公司不可以无故辞退。如果劳动者具有严重过错的,公司可以单方面与其解约;但如果没有过错,则公司不能违法采取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其解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然后,公司在杜纲还在下班后发病怎么定性?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发病的,不属于工伤,但对于劳动者因疾病停止工作的,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总之,公司在员工患病期间开除员工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劳动者生病期间,公司不可以无故辞退,否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发病的,不属于工伤,但对于劳动者因疾病停止工作的,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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