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中的手段与目的审查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到底是什么关系?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并非泾渭分明,二者均有欺诈的成分,但又不仅是程度的问题。比如,在合同签署时,一方当事人隐瞒了公司项目亏损的事实或者虚构了能够偿还借款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署了合同,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未能支付合同款项或者偿还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对此,不仅需要审查相对方是否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质言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财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且认定诈骗犯罪必须二者同时兼备,缺一不可。

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实质上是一种推定,是基于查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判断。既然是推断,必然会有主观因素,也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既然有客观事实,那就尽最大限度地保持客观,不偏离根本目的。

第一,从整体上审查交易模式,是不是只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能达到占有对方财产的结果。还是签署合同是为了交易,即开展经营活动而获益。如果采取的手段行为是为了开展经营合作,而非直接占有对方财产的,则不能认定为刑事诈骗。

第二,审查是否因介入因素影响了交易目的的实现。介入因素多种多样,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有根本影响因素,也有无足轻重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审查。比如,在签署合同时虚构了相关的事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因为不可抗力(比如流行性疫情等)导致无力履约。此种情形下,即使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结果导致了无力履约的结果,但不能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就不属于刑事诈骗。

第三,从履行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即便存在欺诈,但也会积极履行合同,虽然可能存在质量或者期限不合约定的情形,但其不会殆于履约,否则也不能获益。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无任何理由的不履约,也会实现占有对方财产的结果。比如,借款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如果为了偿还,通常会使资金产生可以预期的利益,以偿还借款。但是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则完全不顾及是否偿还的问题,而是关注自己的利益或者欲望能否满足,比如挪作赌博或者购买奢侈品等。

在此,需要特别说明借新还旧的问题。借新还旧看似无力偿还,但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借款就是为了过桥,比如争取新的贷款等,但由于后者因其他原因未能实现,从而导致无力偿还的,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总之,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与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从表象上审查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更多的应当深入审查其交易模式、挪用资金背景,或者其他介入因素对交易可能造成的实质影响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