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糠律师案件
Legal cases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9日宋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的小型客车,在贵州省修文县转弯时,与田某驾驶的无牌普通摩托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田某被送往修文百信医院住院治疗69日,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宋某支付,并支付原告6500元生活费。2020年8月5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活动部分受限属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000元至12000元,误工期为180日至270日、护理期90日至180日、营养期90日至18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900元。另查明,被告宋某驾驶车辆系其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办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田某各项损失共计142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