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男子临死前立下遗嘱,家中房子给妻子永久居住。如果妻子改嫁,房子归侄子。一年后女人再婚,侄子以她违背遗嘱为由,告上法庭。一审判他败诉,二审,侄子却突然撤诉。

(案例来源: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

夜深人静,走廊中的灯光透过门缝射入屋内,照在张建苍白瘦弱的脸上。

他已住院很久,虽然医生一再安慰。但他自知时日无多。

他伸手摸摸趴在床边的妻子蔡珍,她睡得很香,发出轻微的鼾声。

张建心中掠过一丝柔情。

12年前,他跟她在家乡举办了结婚仪式,请全村的乡邻和亲戚们来喝酒。他们在亲友的见证下,拜了天地和父母。按照农村风俗来说,他们已经是夫妻。

但事实上, 他俩都是思想前卫的人,觉得结婚证就是一个形式,所以他们一直未领结婚证。

婚后,二人住在张建父母的三间平房中,过着甜蜜小日子。

第二年,他们又购买邻居一套三间两层的楼房。

这就意味着,夫妻俩除了自有的三间平房外,又多了三间两层楼房,算得上村中首富了。

此后,夫妻俩幸福地生活着。

遗憾的是,几年中,蔡珍一直不孕。张建并不在意。他觉得只要两个人感情好就行。

但天有不测风云,他突然患上重病。患病以后,妻子陪伴在身旁,不离不弃地照顾他。

这晚,张建做出一个决定。

2006年10月31日,他跟蔡珍去民政局领证。他要用这份迟来的结婚证保障妻子的未来。

张建爱妻子,却也有着农村人的传统思想,同年11月9日,他立下一份遗嘱。

遗嘱中声明:他死后,家中那套三间两层的楼房,妻子有永久使用权,三间平房做妻子的安身之所。如果妻子改嫁,则三间平房归侄子所有。

张建的做法让蔡珍感动。一想到丈夫就要离开她,她就心如刀绞。

但让她欣慰的是,丈夫事事都想着她,不仅及时补办结婚证,还立下遗嘱把房产都留给她。她为张建的深情而感动。

彼时,夫妻俩都没想到,几年之后,因为这份遗嘱,竟引发一场轩然大波。

2006年12月4日,张建去世。蔡珍含泪为丈夫办理后事。

在农村,一个女人没了丈夫,会遇到很多难处,在亲戚们劝说下。蔡珍于2007年6月嫁给刘平。

婚后,两人生活在张建的三间平房中。第二年,蔡珍生下一个女儿,她跟张建生活12年没有孩子,如今中年得女,内心欣喜万分。

蔡珍觉得很幸运,二婚丈夫对她很好,如今,又迎来女儿的降生,她觉得这都是张建在冥冥之中照顾她 。

但她做梦都没想到,就在她陶醉于自己的幸福时,侄子张小军一纸诉状把她告上法庭,说她违背叔叔的遗愿,要收回三间平房。并共同继承那套楼房。

于是,曾经的婶婶和侄子对簿公堂。

1、张小军说,婶婶违背叔叔遗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叔叔在遗嘱中明确说明,一旦婶婶改嫁,三间平房就由他继承,如今婶婶不但改嫁,还生下一个女儿。其行为违背了叔叔遗嘱中的意愿,应该搬走。

那套两间三层房子是叔叔婚前财产,应该由他和婶婶共同继承。

2、蔡珍说:首先,她是再婚,不是改嫁。并未违反约定。

张建在遗嘱上说,她如果改嫁,则四间平房归张小军。但她现在是再婚不是改嫁。她还是住在张建房子中,她并未违反约定。

其次,她对房屋进行修缮,并且在里面结婚生女,都不见张小军来主张权利。为何突然提出诉讼?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从张建去世,已经过去6年时间。早已过了诉讼有效期。

3、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明确规定,结婚是成年男女自愿,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加以干涉。

虽然留遗嘱或遗赠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当事人可以在遗赠或遗嘱中附加义务,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可张建却在遗嘱中声明,如果妻子再嫁,则三间平房归侄子张小军所有。张建这份遗嘱严重侵犯了蔡珍婚姻自由权。违反了法律法规。

因此,遗嘱无效。

其次,张小军主张继承三间楼房。

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了,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小军是张建同父异母哥哥的儿子,属于旁氏血亲,没有法定继承权。也不适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综上,一审判决:张建遗书无效,驳回张小军诉讼请求。张小军提出上诉,但在听到他人劝说后,又主动撤诉。

有人说,蔡珍在丈夫死后半年就改嫁,对丈夫一点留恋都没有。侄子肯定不服。

有人说,张建并不是不准女人改嫁,而是说女人为他守节就给,不守就不给。

更有人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男人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