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是,已向劳动者公示,即劳动者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

那么,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呢?在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中,是否要经职工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按照以上规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序分为两步:

一是,规章制度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提出方案和意见的主体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要完成的事项是对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方案和意见。

二是,吸收职工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最终确定的规章制度文本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要注意主体的区别,此阶段的主体为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终的文本确定并不需要职工过半数同意,只要按以上规定按步奏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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