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原审原告)因与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不服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涉民事判决,向河北廊坊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名称:李某与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词: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委托经营、房屋租金、运营保证金

委托人:上诉人李某(原审原告

委托人诉求:1、撤销案涉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胜诉

主办律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张亚丽律师、李子起律师

张亚丽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北京某房地产和某基金公司的法务,在工作期间,负责起草和审核合同、撰写文书、参与开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就专注于行政诉讼与政企纠纷方向案件的办理,积累了法律文书撰写经验以及大型企业案件参与办理经验。

擅长领域:在调查取证、信息公开、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政企纠纷、土地纠纷、行政协议纠纷等非诉与诉讼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目前作为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参与多起政企纠纷案件办理。

李子起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陕西省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曾获全国优秀硕士论文一等奖,拥有证券、基金、英语六级等多种资格证书。

擅长领域:自涉足行政诉讼领域以来,曾参与办理过多件复杂纠纷案件,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运用扎实的法学知识以及理论素养研究行政诉讼系列法律问题,并在房屋拆迁纠纷、农用地征收及转用纠纷、违章建筑纠纷、行政协议、行政允诺、土地确权、土地承包合同、民事合同等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践行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法治理念,尽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我方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10年,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营运保证金,作为将标的物委托给被告经营的保证。被告在委托期限结束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营运保证金全额无息的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营运保证金,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2019年、2020年租金。现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上诉人李某2021年以后的租金,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律师分析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亚丽律师和李子起律师分析认为,1)、我方上诉人李某(原审原告)系基于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在被上诉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且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时,应当依法解除。

2)、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将上诉人案涉商铺委托给被上诉人经营,上诉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营运保证金,作为将标的物委托给被上诉人经营的保证,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租金。由此可知,上诉人之所以同意委托经营,正是基于相信 被上诉人会按照约定向上诉人支付租金。但被上诉人支付两年租金后,未再给付上诉人2021年、2022年、2023年房屋租金,被上诉人构成违约。故上诉人作为守约方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3)、被上诉人不支付后续租金后,上诉人曾多次到被上诉人公司主张权利,催促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或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但均被拒绝。双方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本案合同应当解除。

4)、被上诉人从未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一审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超出了审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 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诉求。

3.案件还原

2018年11月,我方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营运保证金,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2019年、2020年租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 托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案涉房屋委托被告经营并给付被告保证金,被告已经给付原告2019年和2020年房屋租金,虽然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原告2021年、2022年、2023年房屋租金,但原告并无证据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并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仅凭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实没有接收房屋,其未能盈利属于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能成为不给付租金的理由,故被告应在判决后及时给付原告2021年、2022年、2023年房屋租金。被告迟延履行给付租金,属于违约,理应给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5日内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2022年、2023年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所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 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商铺委托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李某支付租金,且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约向上诉人李某支付了2019年、2020年两年租金。现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上诉人李某2021年以后的租金,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及在案证据判令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李某2021年、2022年、2023年租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李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问题。上诉人李某主张应当解除案涉《委托经营合同》,而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庭后亦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委托经营合同》,对于双方解除之合意,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故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的解除时间应为2023年12月22 日。基于此,案涉商铺租金的违约金计算至合同解除日即2023年12月22日。

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退还上诉人李某案涉营运保证金,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准许。

4. 法院观点

综上所述,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某的部分上诉理 由成立,其相应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案涉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某2021年、2022年、2023年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楹庭律师总结】

在李某与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上诉人李某因对河北省某县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委托经营合同的解除权、房屋租金支付及运营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上。

张亚丽律师和李子起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表李某提出以下主要观点:首先,基于被上诉人长期未履行其主要债务——向上诉人支付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且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其次,上诉人按照《委托经营合同》约定支付了营运保证金,但被上诉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一步证实了解除合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针对一审法院主动调整违约金的问题,主办律师认为,此举超越了审理范围,因为被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从未请求法院对此进行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终结后,采纳了上述观点,认定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据此作出了有利于上诉人李某的胜诉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撤销原判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的诉求。同时,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廊坊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