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的时候,有时当事人会有这样的要求,希望不通知对方、不给法院对方的联系方式,希望造成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搞“偷袭”,让法院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如果在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文书时填的不是当时有效方式,法院的系统也没有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话,理论上确实是有可能造成诉讼“偷袭”的结果。缺席审理的情形大多是法院送达工作不细致,或者被告有意无意躲避导致。但是,原告如果是主动追求这种结果的话,就要慎重了。
首先,有可能“偷袭”效果不成,反而拖累了诉讼进程。
如果法院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等常见方式都没有送达成功的话,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告送达,此后才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从起诉法律文书的送达,到判决书的送达,拿到一审生效判决就起码得经历两个公告送达期间,其中还没排除需要办理登报公告等手续的时间。而一旦判决后对方发现诉讼并上诉了,那前面的时间基本就白白浪费了。
在法院的诉讼效率本来就已经不怎么理想的当前,这么搞无疑是在雪上加霜,等你后悔想加快进度的话,可能就不会如你所愿了。
其次,缺席审理时, 法院对于原告证据的审核很可能高于被告出席时的审理。
因为,如果被告在的话,对于原告证据的审核,以及对于原告的陈述都有一个验证的机会,法官相比只听一方陈述,会更容易进行调查询问、查清事实。反过来说,因为原告单方虚假陈述或伪证更容易得逞,许多虚假诉讼都喜欢通过缺席审理来逃避法官的审查。因此法官需要对此审核更多。如果原告自身的证据本来就不是很强的话,缺席审理不一定能增加胜诉机会,反而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最后,如果真的缺席审理了,此前的送达有问题且不能归责于被告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属于应再审情形的。试问,如果原告故意提供不当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留下把柄的话,再审的责任法院会自己独揽吗?如果真的审理了,折腾了一圈官司,最后要重新来过,所浪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真的得不偿失。
之所以说这个话题是此前有当事人就提出过搞“偷袭”的要求,说是他自己就这样被别人搞过。后来我拒绝了,而且后来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还不断的催问进度,当时心想幸好没有“配合你的演出”,否则还不得烦死,想快都快不起来。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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