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朝阳,一公司发现有名女员工,已满50周岁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万万没想到,女员工转身就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女员工提出:“我是干部身份,不是普通工人,法律规定55岁退休。”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林女士非常厉害,她虽然是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但那个学历非常值钱的年代,中专生并不多。

林女士年轻时,在某单位当干部,将部门的职员管理得服服帖帖,威望很高。

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林女士离开了原来的单位,开始到企业工作。

很多人都以为,林女士将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这也有很多先例存在。谁也没有想到,林女士如鱼得水,工作做得非常漂亮。

2017年7月,林女士跳槽到某公司,在该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公司给林女士的待遇,首先是基本工资,每月16950元,其次是奖金提成。

每年年初,公司都会发放上一年度奖金,杂七杂八算起来,林女士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

林女士年满50周岁后,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林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公司向林女士发放的“通知”载明:

“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某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某日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林女士不服,在拿到仲裁不受理书后,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林女士提出了两点诉讼请求:

第一、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第二,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公司意见:

我们是私人企业,根本没有什么干部不干部的,大家都是工人,一律平等。

林女士现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终止和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林女士不认可,林女士提交了加盖有“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字样印章的证明。

其内容为:“林某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

公司反驳说:

1、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林女士是职工,不是干部。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公司认为,即使国企内部,也早已取消了行政级别,各种身份界限早已被打破,我们作为私营企业,更不应该有什么干部身份。

3、《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及其上林女士笔备注的“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林女士与公司人资行政部门人员的微信,工资表等证据均充分证明,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过协商,且意见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法院即便不采纳“林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终止合同”的主张,自己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前者需要支付劳动者2N的赔偿金,后者只需要支付N的补偿金。

法院怎么看这事呢?

1、林女士提交的“证明”显示林女士为干部身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故,法院对林女士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2、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虽然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过协商,但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协商一致。

关于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林女士单方备注的内容,法院认为难以作为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依据。

最终,法院根据档案中的这一句话,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公司赔偿林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

一审败诉后,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证据,予以维持。

至此,公司两审均以败诉告终,这起案件结束了,但争论并没有结束。

公司觉得很冤枉,现在企业中根本没有干部与工人之分,大家都是普通职工。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