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花了150万元买下两棵罗汉松,后因经营不善,男子变卖家产时,将两棵罗汉松以10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邻居。谁曾想,两棵罗汉松移植到邻居家院里不到2个月,就相继死亡。事后,邻居觉得被男子坑了,于是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100万元。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先生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他白手起家,靠着自己多年的努力奋斗,攒下了过亿身家。

这有钱了以后,自然要对自己好点。为此,周先生先从住的上面开始下功夫,他买下了一套价值千万的带院子的大别墅,光装修就花了近千万。

后来周先生觉得院子太大,太空旷了,于是挖了个鱼池,还挖了个游泳的地方,然后又找关系弄来了2棵品相极好的罗汉松栽在院子中,看起来十分大气。

可是正当周先生过得顺风顺水时,结果因为生意上的一些问题,导致周先生突然出现了财务危机。

无奈之下,周先生把家中的一些收藏品都卖了,可还是差了几百万,这段时间为了筹钱,可把周先生急坏了。

为了能尽快填补窟窿,周先生决定忍痛割爱,把两棵罗汉松给处理掉。而为了资金尽快到手,他直接将价格降到了100万元。

周先生的一位邻居刘先生在得知有人要卖罗汉松后,便去看了看,发现这两棵罗汉松的品相确实不错,于是大手一挥就决定买下来,而且还是全款。

不仅如此,在周先生与刘先生口头协商购买两棵罗汉松事宜时,刘先生还看中了周先生家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家具,于是顺带把家具也一起买了,一共花去了120万元。

由于这罗汉松太过名贵,所以刘先生让周先生推荐了之前帮忙移栽罗汉松的工人。

之后,这两棵罗汉松顺利移栽到了刘先生家的院子里。

看着院子里已经栽好的罗汉松,刘先生非常的高兴,这真是太气派了。

可万万没想到,在罗汉松移植到刘先生家院子里不到2个月,这两棵罗汉松竟死了,这让刘先生有种被坑了的感觉。

刘先生认为是周先生介绍的工作在移栽时出错,导致两棵罗汉松死亡,故要求周先生退还100万余元。

但周某却称罗汉松移植之前都是活的,这才2个月就死了,肯定是刘先生没有照顾好所致。

刘先生不服,他怒将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周先生返还购树款100万元。

在法庭上,刘先生是这样说的:

根据上述证据,能证明我和周先生已经就两棵罗汉松完成交易的事实。

既然如此,周先生应当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找之前负责移植罗汉松的工人过来帮忙。

现在因为工人的过错,导致这两棵罗汉松死亡,这是周先生找的人不对所导致的,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周先生应当返还100万元。

但周先生辩称:

1、我承认是以100万的价格卖了两棵罗汉松给刘先生,但当初并未对罗汉松在移植后包成活进行约定。

因此,刘先生向我主张返还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2、这两棵罗汉松在交易前都是活的,是移植到刘先生家中才死的,这肯定是刘先生没有照料好所致,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退一步讲,就算刘先生认为是我推荐的工人在移栽时导致罗汉松死亡,那也是工人的问题,我只是负责推荐,并不保证移栽后这两棵罗汉松一定能成活。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

1、刘先生主张周先生返还100万元,这是打算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在法律上,对于可撤销买卖关系的情形,需满足以下几种条件之一:

(1)买卖双方存在重大误解;

(2)建立买卖关系时显失公平;

(3)存在故意欺诈行为;

(4)存在胁迫行为;

本案中,根据刘先生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周先生存在可以撤销买卖关系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2、根据二人之间的约定,周先生需要为刘先生推荐移植罗汉松的工人,周先生按照约定作出了推荐,故周先生已经完成了约定。

至于工人为刘先生移植两棵罗汉松,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属于是承揽关系。

《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刘先生认为是工人的操作失误,导致两棵罗汉松死亡,那么刘先生应当去找工人索赔,而不是找周先生索赔。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