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1月24日消息,男子周某因生活窘迫,有厌世心理欲自杀,但因无勇气,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戕害地面路人,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目的。

2023年6月14日,周某来到长春市,于17日入住红旗街某公寓33楼。当日16时30分,周某从房间窗户向楼下观望,发现有行人经过,便连续向楼下投掷两桶5升桶装水,其中一桶砸在楼下夜市出摊的董某身上,致董某肩膀、手指、腿部受伤。当日22时40分许,周某再次观察楼下,见有行人经过,便又从房间向楼下投掷3罐未开封的可乐,其中一罐砸中在夜市吃东西的宋某额部,致其额部外伤致头皮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周某下楼查看,未发现有人受伤报警,便返回房间。

6月22日21时至23时许,周某再次计划高空抛物,遂从某公寓32楼楼道内搬取数块砖头,见楼下有行人经过时,分别从32楼楼道窗户及33楼楼顶天台等处向楼下连续抛投数块砖头,其中一块击中被害人娄某额部,致娄某因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周某下楼查看发现有人被砸伤,遂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3年12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

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了。

结合本案,周某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看到有路人经过就抛投物品下去,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周某案发投案自首,为什么还是判死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当地派出所自首,并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行为符合自首的要件。但具体到刑罚运用,还要结合全案证据情况实质性判断。

本案中,周某有预谋地采取以投掷砖块戕害地面路人的方式来达到被法律追究判决死刑的目的,可以想见,

周某的自动投案在其主观恶意范围之内。

另外,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直至公开宣判,

被告人周某始终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或者歉意。故,被告人周某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