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第2号)

2024年1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1号批准建设用地1.1854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补偿标准:2.7万元/公顷;(耕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0〕9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31人(另有35人已提前进保),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第3号)

2024年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2号批准建设用地3.636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3.4462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5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补偿标准:2.7万元/公顷;(耕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0〕9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88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第4号)

2024年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苏政挂M〔2024〕5号批准建设用地4.7074公顷。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兴化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15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所在乡(镇)村)及面积

单位:平方米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三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青苗补偿标准:2.7万元/公顷;(耕地)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发〔2020〕9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56人,按苏政发〔2021〕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的原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将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

特此公告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