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践中,有两类很重要但也很容易混淆的协议,我们需要掌握它们的知识点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一、培训服务期协议

所谓培训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这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项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随意离职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关于培训服务期协议我们需要掌握这几个知识点:

1、培训应该是付费的、而且是用人单位付费的;

2、培训的性质应该是专业技术类培训;

3、培训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与培训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为完成培训所产生的吃住行等费用);

4、培训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的总和;

5、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6、落户资格、房子和车子等不能约定服务期。

二、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这种协议通常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劳动者在离职后披露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我们需要知道这几个知识点:

1、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在员工离职后签订;

2、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不要求全员签订,只需要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权限人员签订即可;

3、竞业限制协议最长期限为两年;

4、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补偿金;

5、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一般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总额的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