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老烟民在服务区以28元的价格买了一包芙蓉王,拆开后,他发现“烟丝特别硬,一拧就断”,于是发视频称买到了假烟,还说其他烟民抽了,也说是假的。事发后,服务区负责人回复,烟是烟草公司统一送的,绝对不会假!
(来源:第一帮帮团)
在服务区买芙蓉王的男子姓谭,叫谭先生。
谭先生开车上高速后不久,就发现自己的烟没两根了,坚持到服务区后,谭先生借休息的空隙,在服务区买了一包烟。
谭先生作为一个老烟民,已经抽了很多年的烟,且经常抽芙蓉王,他看到服务区有芙蓉王卖,就让店员帮他拿了一包芙蓉王。
拆开包装的时候,谭先生感觉有些不对劲,他发现烟丝特别硬,一拧就断,抽起来味道也感觉不对,像是假烟。
为了保险起见,谭先生让陌生人抽了一下他买到的芙蓉王,并问他们的意见,他们都表示是假的。
接着,谭先生质问服务区的店员,“你们这是什么服务区?你这烟就是假烟,百分之百是假的。”
谭先生表示,他当时问了服务员投诉电话,但是对方拒绝告诉他电话号码。
事发后,服务区负责人回应说,烟是统一的烟草公司配送的,绝对不会有假,并表示他们会把这件事一查到底。
还说他们也请了烟草局的人,年后对他们烟草进行检查,并且司法局也到服务区进行了检查,他们服务区经得起任何检查!
从服务员负责人的表态来看,谭先生可能要吃官司了,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呢?
1、谭先生作为消费者,对服务区的烟草享有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谭先生拍视频,对服务区的烟草进行曝光,是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只要他的视频不存在虚构、扭曲等情形,谭先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事对谭先生非常不利,
谭先生和工作人员理论未果后,因为着急赶路,付了款,香烟都没有拿,就离开了现场。
这就意味着,谭先生手里没有他买到的烟,是假烟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果服务区将谭先生告上法庭,谭先生需要举证证明服务区卖假烟给他,谭先生烟都没有拿走,如何证明这是假烟呢?
3、这事已经上了热榜,闹得沸沸扬扬,谭先生一旦败诉,后果将非常严重。
谭先生在视频中点名了服务区的名称,并言之凿凿地说服务区卖假烟,如果谭先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其行为侵犯了服务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服务区可以起诉谭先生,告谭先生诽谤,如果谭先生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前面说后果很严重,如何严重呢?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事情闹得这么大,光是赔礼道歉肯定不够,还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件事告诫大家,在对事情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发网上之前,一定要保留好证据,不要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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