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警方

最新曝光一批酒醉驾案例!

看看都有哪些人

“光荣”上榜!

案例一

2024年2月11日21时许,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井街道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4年2月12日14时许,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矿区由北向南行驶至诺普大道右转弯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4年2月12日15时许,李某勤驾驶小型轿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彭店村火楼组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4年2月10日16时许,吴某鹏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井街道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4年2月11日22时49分,余某泽驾驶小型轿车沿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诺普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圩村竹园组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4年2月8日22时40分许,俞某国驾驶小型轿车沿冯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冯临路与建林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4年2月16日15时许,袁某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霍邱县冯井镇杭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霍邱警方发布第五批酒醉驾案例!

案例八

2024年2月16日14时20分许,陈某宝驾驶三轮车行驶至霍邱县城西湖乡陈嘴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

2024年2月13日19时许,程某红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霍邱县户胡镇户乌路与南环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

2024年2月17日12时40分左右,崔某喜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宋店镇宋张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一

2024年2月15日14时40分左右,杜某阔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众兴集镇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二

2024年2月15日21时许,李某强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临水镇冯临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三

2024年2月12日22时30分许,梁某军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经济开发区诺普大道马圩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四

2024年2月13日13时许,刘某荣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孟集镇胡郢村公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五

2024年2月15日19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花园镇刘李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六

2024年2月15日17时许,刘某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霍邱县马店镇李西圩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七

2024年2月16日12时许,罗某友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霍邱县新店镇新临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八

2024年2月13日14时许,邵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众兴集镇赵河沿村村村通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十九

2024年2月15日14时许,帅某强驾驶机动车行至霍邱县河口镇艾井村委会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

2024年2月15日22时许,唐某松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霍邱县花园镇塔桥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一

2024年2月16日21时许,汪某良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霍邱县龙潭镇庙岗村古堆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二

2024年2月16日15时许,王某友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霍邱县连矿大道马店镇溜山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三

2024年2月15日15时许,严某良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霍邱县临淮岗大堤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四

2024年2月16日13时许,张某远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周李路临水镇司口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五

2024年2月16日21时许,张某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霍邱县夏店镇民安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六

2024年2月16日20时许,张某全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城西湖乡汪集街道玉龙浴池门口与四轮小型客车相撞,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七

2024年2月16日21时许,张某海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王截流乡东湾小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十八

2024年2月15日22时许,张某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霍邱县高塘镇渠东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任何理由

都不能成为酒后驾车的理由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鉴、拒绝酒驾

来源:霍邱警方

编辑/刘婉儿 监制/兰天 终审/台运俊 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