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开始,赏心悦事
来源 | 老叶说医
作者 | 叶正松
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盐城市滨海某医院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介绍、推送患者的医生价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并通过市场费名目在账外报销。该医院因涉嫌商业贿赂,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罚款13万元。
过去几年,国家医疗行业在治理药品与耗材回扣上卓有成效。但推行分诊诊疗、双向转诊制度,说实话,不尽人意。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然而双向转诊制度的有效建立,必须要先治理非法转诊。
众所周知,由于医疗市场化的趋势,病源争夺是医院间竞争的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
转诊,就自然成了一种非法医疗市场中的一个“买卖”。
给门诊医生或者医技检查人员转诊回扣,也成了行业的例行潜规则。
上级医院找下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买”病人,这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趋势,几乎愈演愈烈。
守法的不是一次顶流的医疗机构,只要坚持不做这种有偿转诊,就有遭遇着病源减少的可能发生。
早在2006年,华西都市报就有报道,医院“专职医托”在各大社区培植为其拉客的“卧底”,在贫困边远地区医院建立“合作”关系“买卖”病人。转诊一个病人,为其转诊的医生,最低可提成医疗费总额的10%。
2011年人民网曾报道,社区医院“卖”个病人竟获利上千。说是患者要求去离家近一些的大医院,社区医院却硬给他开了另一家离家较远医院的转诊单,原因竟是社区医院和这家离家较远的医院之间有协议,社区医院每送来一个病人,医院会给相应的“劳务费”。
2015年大豫网报道:因转诊费回扣数额巨大而被判刑的案例: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宋保君利用担任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站副站长职务之便,违规向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郑州中原创伤手外科医院转送病人,收取好处费共计164万元。2011年12月,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宋保君有期徒刑13年。后被开除公职。
2018年,四川某私立医院业务员陈某,向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张良权表示,支付转诊病人医疗费用的20%作为“感谢费”。四年后东窗事发。张良权受到严肃处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华律网曾有一案例:南京一家男科医院的员工孙某受朋友所托,将沛县一家医院的病人介绍到该男科医院就诊,并口头约定从转诊病人的医疗费用中支付介绍人转诊费。期间,该男科医院从沛县这家医院转来的病人中累计收取就诊费58.4万元,获利21.2万元。男科医院支付给孙某1.6万元转诊费,孙某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部给了朋友,无任何相关票据。
还有,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家乡镇医院负责人张某,为提升经济效益,对周边医院、诊所介绍来院做核磁共振、CT等检查项目的医生以现金方式给予提成,共支付外院医生提成费用14万元。作为医院负责人的张某,对此负有领导责任被处理。
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第六条“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各种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利益性转诊,不仅是违纪违规行为,而且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文书网就有一判例。
案例:某医院骨科主任王某受贿案。
案号:(2015)潢刑初字第000190号。
案情:某县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在医院坐诊期间,多次将看病的病人介绍给某医院手显微外科进行治疗,非法收取某医院手显微外科负责人李某“介绍费”或“感谢费”共计27100元。
被告人王某认为收取“感谢费”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不应定性为受贿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医院骨科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给其他医院介绍病人,以酬谢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971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医生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转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或处理,本是一种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这种行为称为“转诊”。
但是,转介患者,应“服从诊疗需要”这一原则,应当客观公正合理地转诊。不能为了利益去转病人。
首先,牟利转介患者会提高就医成本。医院给介绍人“感谢费”,要么从收入中拿出来一部分,要么从患者身上多收一部分。介绍人合作的往往不仅仅是一家医院,医院之间就会为了争抢患者资源,提高“感谢费”筹码,其中多出来的成本最终都得由患者来买单。
其次,牟利转介患者会助长医疗腐败。有偿转诊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医院成本,必须要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来虚构成本或项目,虚构交易获得有效票据,既为行业监管带来不便,也为相关人员创造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因此,《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明确禁止“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论是经由网上,或者是线下途径,都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院转诊相关规章制度,不可以获利为目的对病人进行转诊。
否则,一旦被发现,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还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若违反党纪、政纪的,会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甚至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从严禁药械回扣到打击利益性转院,对医生的监管越来越细化越来越严格。在这种行业巨变的环境之下,如果我们还不改变思想观念,无异于一步步的埋葬自己的执业生涯。
但是,我个人认为,治果更需治因,要让医生彻底回归初心上来,不是仅仅严格管控就可以,而是更需要真真切切的改善和提高医生的待遇。
当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市场化的时候,那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出发点,不能说一部分人按照市场规律赚钱,让另外一部分人必须无私奉献,这样既不合理,也无法持续。说一千道一万,只有当医生有了与高风险和强付出相匹配的高收入,才能有自我价值的获得感,也才可能通过奉献来寻求一名医者内心的充实。
对于利益性转诊,我们不能只追求表面的对与错,还需要深挖内涵。比如医生的普遍薪水、待遇如何?是不是存在劳动付出与待遇不符的情况?
只有让医生的收入与付出成正比,才能让医生不愿意违法,不敢违法,不需要违法,一心一意的去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若想让医生不敢腐,得先让医生不想腐,改变机制,就能起效。不能让医生在干净与活着之间,太纠结。
医生为人看病的挂号费,不如给动物治病的兽医,收入比不上卖茶叶蛋的,挂号费不及理发小哥的选号费,不及去酒店吃饭的包间费,不及吃火锅的锅底费,不及忘记带钥匙的开锁费,不及一碗兰州拉面的钱……
奇怪不奇怪?
更好奇怪的是,这样的观点只存在医疗圈,其他人都懒得看一眼!
医客说
若想让医生不敢腐,得先让医生不想腐,改变机制,就能起效。不能让医生在干净与活着之间,太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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