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裁判意见:终审法院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本案中,《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XX公司支付崔某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XX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崔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XX公司并未按约向崔某支付相应费用,崔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但要求XX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本院认为,崔某的仲裁主张已经包含了劳动者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因显示公平具有可变更的情形,并依法行使变更权变更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赔付金额的意思表示。在仲裁阶段,XX公司举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进行抗辩,仲裁庭经审查后未采信XX公司的抗辩理由,裁决XX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付,仲裁庭的裁决内容已经在事实上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

案号索引:(2020)渝05民终7039号

类案裁判:

1、案号:(2021)湘04民终2234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协议法律效力的问题,本案中,XX会所与朱某签订赔偿协议时,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朱某对自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双方协议中朱某因工伤所获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因此XX会所、朱某双方协议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朱某主张双方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应予以撤销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情况对案涉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进行了详尽分析,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另本案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本案处理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到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同时,基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被上诉人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被上诉人缺乏经验所致。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致使被上诉人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案号:(2022)京0113民初15990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书约定公司赔付给高某的20万元中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钱属于公司所有,因此,高某在收取公司支付的20万元后应将后收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02元支付给公司。

经验总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如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有前述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常见的如实际赔付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造成的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转载自“每日学点法律知识”,如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