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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民事诉讼中为保障未来生效的、带有给付性质裁判的执行,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对当事人请求范围内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构成保全错误的原因有:

1.当事人申请错误;

2.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

同时,基于构成保全错误的原因不同,那么因保全错误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要分两部分进行讨论:

一、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

(二)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些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

(三)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了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特定活动而造成损失;

(四)申请人故意或过失申请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造成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五)因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损失。

律师提示:

当假如申请人的申请没有问题,但是当发生以下类似情况时,不能将这些情形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因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当然该损失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1.系由法院在实际执行中导致超出了申请人申请范围或方法不当而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

2.即使不进行财产保全也必然会出现的损失;

3.虽然是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但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起诉后又撤诉或者申请保全后又主动申请撤销保全的,可认定保全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不免除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院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损失的情形主要有:

(一)错误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

(二)保全财产超出了申请人诉讼请求主张的数额;

(三)申请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担保而做出财产保全裁定;

(四)对被保全财产保管不当;

(五)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时未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

(六)被保全财产在保全过程中被处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

(七)保全相关财产后未及时通知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八)重复保全。

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事实上系一种侵权行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需在地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法院在认定时一般会从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角度分析申请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即综合考量申请人在起诉时是否合理、保全方式是否

事实上,财产保全在诉讼中直接阻止了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对于被保全资产的随意转移、处置、毁损等不利行为,使申请人在将来执行时增添了保障,也可以起到倒逼被申请人正面本案诉讼,促成双方调解或为双方打通有效沟通渠道,利于问题的解决。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财产保全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占用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某种意义上也使双方当事人与法院均面临着相应风险,特别是财产保全在客观上限制了财产处分权利,对频繁参与商品交易、密集使用资金的市场主体产生影响甚重。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