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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经审判,王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8日,王某从罗某手中租赁了位于宜丰工业园的江西某胶带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用于成立江西某橡胶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同年12月9日注销。后王某利用江西某胶带有限公司名义招募工人生产三角皮带。2022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拖欠麦某、黄某等27名工人工资共计27.6万余元。宜丰县劳动保障局发出清缴拖欠工资单未果。2023年1月17日王某被郑州警方抓获。王某到案后,其亲属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27.6万余元转至宜丰县人社局账户,由宜丰县人社局代为发放所欠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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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拖欠工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和雇主切勿故意拖欠工资,不仅会遭人唾弃,到头来也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劳动者在遇到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