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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曝光5起城市管理领域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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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1: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身份证号码:321323********4150)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4年3月9日,李某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情节一般,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十四项一般档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案件名称2:对违法行为人永春御方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1P0G)在永春县桃源北路人行道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4年3月17日,永春御方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在永春县桃源北路人行道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情节一般,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十四项一般档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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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3:对违法行为人康某某(身份证号码:350525********1610)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4年3月20日,康某某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情节一般,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十四项一般档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04
案件名称4:对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身份证号码:350525********0038)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4年3月20日,周某某在永春县桃源南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情节一般,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十四项一般档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案件名称5:对违法行为人刘某(身份证号码:350525********6218)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永春县湖洋镇锦凤村239-1号)储存燃气进行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4年3月8日,刘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永春县湖洋镇锦凤村239-1号)储存燃气,情节较轻,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二十四项较轻档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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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丨永春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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