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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王先生对刘大哥享有70万元债权。诉讼中,王先生发现刘大哥将其拆迁所得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其弟弟刘二哥,合同备案价仅为100万元。

王先生认为,该房屋市场价值约320万元,100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系兄弟间恶意转移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

刘大哥、刘二哥辩称,备案价100万元是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为32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存在低价转让,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而非备案价格为准。

本案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备案价为100万元,但刘二哥提交了3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为320万元。该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

避税行为虽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构成债权人撤销权的事由。

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撤销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阴阳合同与低价转让的区别:

·备案价≠实际成交价,法院以真实交易价格为准;

·仅凭"阴阳合同"避税,不能直接推定是低价转让;

·银行转账记录是证明真实交易价格的关键证据;

·避税是行政违法,可向税务部门举报,但不构成民事撤销事由。

债权人维权思路:不要只看备案合同,要调查银行流水等真实交易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