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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

案件概况

被告人谢某一于2019年2月嫁至贵港市覃塘区后认识被害人甲某。2019年6月,被告人谢某一使用本人微信以夫家大嫂身份推荐自己本人使用另一微信号谎称是名为谢某二的女子介绍给甲某添加微信并交往。至2021年6月,被告人谢某一以谢某二身份以生活开支、还钱、生病、家人生病及过世等需要钱为由,骗取甲某118700.13元。同时,以谢某一身份收取甲某为感谢介绍对象、打听消息给的好处费419.98元。案发前后,谢某一分别退还甲某18600元、2105元,尚有98415.11元未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谢某一退还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甲某,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谢某一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处谢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一违法所得98415.11元,依法退赔被害人甲某。

法官提醒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有些人急于择偶并获得情感认同的心理,通过“相亲”“恋爱”“骗婚”等手段与其建立关系,骗取信任,后虚构各种事实目的就是诈骗钱财。覃塘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一定要以案为鉴,擦亮双眼,在婚恋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在交往短期内提出借款、用钱需要的,更要特别留心防范,提高警惕,莫被“恋爱”冲昏头脑,落入犯罪分子编织的“甜蜜陷阱”。同时,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应马上报警,及时止损。此外,也要提醒存在不法心理、想不劳而获的潜在分子,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年原创66期

文字:李金波

编辑:陆嘉琪

审核:李春晓、伍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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