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3年6月,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江山市林业局线索告知函,反映当事人刘某某在江山市大桥镇芳源村西塘坳涉嫌实施违法行为——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于2021年11月取得浙江省林业厅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刘某某建房项目征占大桥镇芳源村集体土地林地0.0105公顷(0.1575亩),但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违法使用了3.2775亩商品林林地。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刘某某在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46179元。
【评析】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林地不得被随意占用、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需使用林地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