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中药集团蓝田公司第四零售门市部销售劣质中草药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作出蓝市监处罚〔2024〕20号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12月22日,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安分局案件移送函(陕药监案移[2023] 26号),移送函反馈:西安中药集团蓝田公司第四零售门市部于2022年5月12日在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砂仁(生产企业:安徽正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701)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含量测定中“乙酸龙脑酯”检验结果“0.40%(不符合规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关于砂仁的标准规定:“按干燥片计算,含乙酸龙脑酯不得少于0.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劣药的规定,因此该批次砂仁按照规定定性为劣药。西安中药集团蓝田公司第四零售门市部销售劣质中草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