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诉的分类

1.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为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2.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婚姻有效或者无效,为确认之诉。

[考点延伸]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首先得确认婚姻关系有效,故在形成之诉或者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但只要原告提出了变更或者给付的请求,就一定是形成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而不再是确认之诉。因为确认之诉中只能有确认的请求,不能有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

02

关于公开审理制度

离婚诉讼案件属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考点延伸]

1、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商业秘密。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03

关于管辖

1、原告就被告

双方均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1)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当然,离婚诉讼也好,确认婚姻关系效力也好,均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故被告不在中国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04

关于代理

一般案件有了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再出庭,但离婚案件有了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思外,仍应当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05

关于证据与证明

在离婚诉讼中,有关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

1、自认的范围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告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注意]仅仅是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并非所有与身份有关的案件都不适用自认制度。

例:张三起诉李四离婚,李四承认存在婚姻关系,承认有出轨行为,承认儿子张小三是自己与前男友王某所生。以上事实能否适用自认?

[分析] 是否存在婚烟关系、儿子张小三是否是自己与王某所生这两个事实均属于与身份有关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但是是否出轨的事实则属于与身份无关的事实,可以适用自认制度。

故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有些事实与身份有关,不适用自认制度,但有些事实与身份无关,可以适用自认制度。

2、调查取证

对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故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身份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且不适用自认制度。

[考点延伸] 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无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作出说明即可。而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则视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正常质证。

06

关于送达

1、直接送达可以将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

2、但离婚诉讼不能将文书交由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案件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07

关于调解

1、离婚诉讼应当先行调解,但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

故离婚诉讼本身可以调解,仅仅是其中涉及婚姻关系本身有效、无效等身份关系的确认内容不能调解。

2、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如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生效的案件。

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下情形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2)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要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据此制作判决书。

08

关于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制度

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实体处理结案后,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

(1)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因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减少费用的,法院作为新案件受理。

(3)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6 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故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即离婚没离成的),原告在 6 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即:

①原告在 6 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

②原告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再次起诉

③被告可以随时起诉

2、缺席审判

一般而言,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案件按撒诉处理;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案件缺席判决。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法院均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即缺席判决。

3、诉讼障碍

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诉讼中止,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

但离婚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诉讼标的即告消灭,且不能继承,故应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考点延伸] 诉讼终结的情形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判决的宣告

离婚诉讼宣告一审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09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故离婚诉讼属于人身关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10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7 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故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对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内容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意] 并非对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不允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为离婚诉讼的判决中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也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对于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涉及当事人再婚的权利,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再婚无关,可以对此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11

关于第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救判。

12

关于再审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注意] 不能表述为“离婚诉讼的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为离婚诉讼的判决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当事人再婚的权利,不能再审;而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与再婚无关,可以申请再审。

13

关于特别程序

当事人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有效、无效或者解除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延伸]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来源:方圆众合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