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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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朋友李某是做生意的,一次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张先生借款50万元。张先生没有这么多钱,就介绍另一个朋友王先生给李某。王先生同意出借,但是要张先生作保证人,张先生同意了。

李某给王先生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只是简单地表述了“因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资金,今借到现金5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五厘”这样的内容,并没有记载出借人是王先生。张先生在担保人处签了名字。

一年到期了,王先生没收到还款,就问张先生,张先生一听急了,赶忙打电话问李某。李某没说要还钱,只跟他说别担心,因为借条上没有出借人,王先生不能拿他们怎么样。

张先生感觉不妥,咨询律师:

借条上没有出借人就不用还款吗?那保证人还承担责任吗?

律师告诉他,

法律并未规定借条必须记载出借人,更未规定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条为无效借条。所以尽管借条上没有记载出借人名字,但是只要借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借条就是有效的。借条有效,保证就有效,张先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有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无法证明的,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也要承担保证义务。

在司法实务中,在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推定借条原件的持有人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借条原件的持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李某逾期未还,被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因为张先生是朋友,所以并未起诉他。

张先生听说庭审中李某出示聊天记录称他向张先生借过钱,但没向王先生借过钱。王先生出具的借条写的是现金出借,他也没收到过钱。

但王先生出具了银行取款证明和借据原件,证实取现给李某后让他当天打的借条,张先生随后签的字。法院随后对张先生进行了询问,张先生得知王先生没有起诉他,原原本本的陈述了事实经过。

法院中判决李某败诉。

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

1.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在借条上尽量写明出借人,以防对方以此为由抗辩或拖延诉讼周期,转移财产。

2.要注意保留出借证据,比如转款记录,现金交付记录(最好另打收条),取现记录等,以证明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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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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