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题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化解行政争议和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扩大了复议范围,极大程度地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凸显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条解析
与原行政复议法相比,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外,新法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不服不予赔偿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以及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法同时明确,对上述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和工伤认定结论作了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许可特许经营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依法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给予补偿时签订的协议。房屋征收补偿是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给予补偿时签订的协议。此项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告知获取信息途径、提供政府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等。该条例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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