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认识3天后
便决定缔结婚约
一个月后女方提出解除婚约
彩礼退不退?
近日,翔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经承办法官悉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涉及彩礼问题
若处理不好
不仅涉及两个年轻人
还涉及两个家庭
且看法官如何“解题”~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阿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向其调查诉请给付款物的数额,并积极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联系。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促和、化解矛盾的原则从情、理、法角度入手,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过,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给付的财物性质和金额予以确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
最终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
阿强和小美愿意各退一步
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由小美退还彩礼18万元
该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彩礼是中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为广大群众普遍接受,适当数额的彩礼是双方表情达意的重要载体。
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此外,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感情相依,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以实际行动践行国家倡导的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返还的彩礼比例及数额应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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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翔安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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