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供应商,原本担心货款拿不回来,现在基本的货款都拿到了,多亏了法院做了那么多工作!” 债权人刘某收到案款后由衷地说道。近日,启东法院灵活运用破产“出清”功能,妥善处理了某生物能源有限 公司破产纠纷一案,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7日,主要业务是利用废旧纸板、木材为原料生产颗粒燃料。但近年来,受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数十名公司供应商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之后,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相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该公司已实际停止运营,且根据公司现有资产状况已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执转破”程序,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受理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后,迅速指导管理人清产核资并对该公司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经审查,该公司主要资产由旋切机、叉车等生产设备、成品颗粒燃料等构成,债权人主要为外地来启务工人员及供应商。

考虑到外地来启务工人员居住地变换频繁,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启东法院决定在申报债权环节改变传统邮寄送达模式,由管理人联系其中部分债权人,让债权人之间相互转告。申报债权当天,该公司的已知债权人均来到现场。在申报债权过程中,该院又让管理人现场指导他们填写相关材料,征求他们对资产拍卖的意见,并签署各项文件,有效确保了各债权人按期合法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结束后,如何提高债权人受偿比例成了该案的一个堵点。因该公司已经处于经营停滞状态,“开源”已经是不可能了,于是该院决定采取“节流”方式。一方面,该公司具有较完整的财务资料,同时破产管理人又具备审计资格,于是允许并要求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充分审计,如此一来,既减少了审计费用,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另一方面,经所有债权人同意,该院以执行阶段客户报价作为设备拍卖底价,不再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从而节省了评估费用,有效提高了公司的可分配财产。去除各项清算费用后,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人清偿比例高达91.01%。

虽然该公司已破产“出清”,但是“安全阀”仍要拧紧。该院在了解到该生物能源公司存有一批废机油后,主动联系属地管理委员会,在其帮助和监督下,将危险化学物品依法处置完毕,杜绝了环境污染隐患。

▌文字:清算与破产庭 陈佳濠

▌责编:综合办公室

▌审核:林辉

▌终审: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