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沈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双方就裁员离职补偿协商未果后,2021年11月上旬开始,某科技公司逐渐增加了沈女士的工作量。2021年11月30日,某科技公司向沈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沈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等,与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沈女士认为自己只是拒绝了不合理的工作量,此前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是每人每天设计40多张图,后公司逐渐增加工作量,要求每人每天完成70多张,远超正常工作量,根本无法完成。
调查发现,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考核表备注显示:季度总素材完成量在2400稿以上,按照该标准,每人每个工作日的任务量约为40张。
2021年11月3日至沈女士离职之前,某科技公司布置的工作量由三人共计120张逐渐增加为每人每日70-75张。沈女士与同事多次就增加的不合理工作量提出异议,沈女士也曾申请降低工作量,但未得到回应。
11月29日,沈女士在收到当日工作量后表示,正常工作时间无法完成任务,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11月30日,沈女士被移出工作群聊。沈女士的同事出庭作证,表示公司与员工沟通裁员不成,意图让员工自行离职,恶意加大工作量,在沈女士离职后,工作量即恢复正常。
「处理结果」
2024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做法实属强人所难,沈女士在此情形下通过邮件表达“正常工作时间不能完成所加图片需求,申请降低工作量”并无不妥。科技公司不仅没有回应,至2021年11月29日又将当日工作量增加至75张,并要求沈女士于当晚24点前发送。
结合在增加工作量时沈女士、同组及任务相似的同事表达的异议意见,以及二审庭审中,两名同事证人均表示诉争期间工作量激增无法完成,足以说明科技公司此举属于不合理的安排工作任务,并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法院最终认为,用人单位享有向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等的用工自主权,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在合理限度内,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过重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
综合以上分析,科技公司的解除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最终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科技公司向沈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典型意义」
在员工遇到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拒绝修改安排的情形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既往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包括合同中有无对工作量的约定,过往考核中对工作量的规定,过往正常工作情形下工作量的大小。
二是和同岗位的其他员工进行比较。一方面是其他的工作量是否有显著变化,增加工作量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歧视性。如果工作量相同,其他员工是否能够正常完成及感受。
三是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不合理性,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努力工作了,单位布置的工作量或者工作任务劳动者也难以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量过重致使劳动者在正常工时内客观上无法完成的,可以认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劳动者有权对此予以拒绝。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定额的,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者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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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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