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零,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100%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显示,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经营所得个税0申报,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税务局对其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4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之规定,对徐**作为宇润管理中心合伙人未如实履行2019年11月至2020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8,026,953.2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附件《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类第16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标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上的,或者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或者五年内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19年至2020年期间徐**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均为零,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100%,故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对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026,953.27元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四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2,107,81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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