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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在该案件中,一位建筑工人在作业状态下突发职业性中暑晕倒并于数日后死亡,其家属奔波近6年未获工伤认定,后经多方努力,案件中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此过程凸显“职业性中暑”维权难,然而并非无法可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第一项就是中暑。虽然规定明确,但在现实中,突发职业性中暑后明确职业病诊断,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与尘肺病、职业中毒等常见职业病相比,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的知晓度较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后,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职业性中暑工伤认定难。按照《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这一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诊断职业性中暑,需要掌握劳动者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参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了解患者作业场所的条件包括气温、空气湿度和热辐射强度等,而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工作患上职业性中暑,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这会导致劳动者流汗又流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应畅通工伤认定的维权之路,根据中暑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针对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形,应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另一方面,鉴于建筑工人、快递员、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发生职业性中暑的高危人群,可通过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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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学安(公职人员)

编辑: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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