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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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合法有效:

1.债权有效存在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且未被消灭或无效。

2. 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

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一致的协议,这是债权转让的基础。

3. 债权的可让与性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即法律允许该债权被转让。

4. 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5. 转让的形式要件

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但保理中应收款转让债权让与因其涉及多方当事人和潜在的权利冲突,应要求供应商和保理商订立书面协议。

法律同时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那么工程款债权是否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转让有效吗?

最高院在《洛阳纬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润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明确: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如果相关法律对债权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应该尊重这种规定,法律规定债权不得转让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建设工程债权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建设工程债权本质为金钱债权,债权转让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工程债权符合条件的,转让有效。

综上所述,工程款债权的转让满足上述条件的有效。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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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洛阳纬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润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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