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戴某某销售假“耐克”鞋
被处罚款人民币426000元
没收涉案1794双假“耐克”鞋
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戴某某经营的鞋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外待售的标有“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1794双。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鞋类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材料,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自2024年1月起擅自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2月初从一个鞋类商贩处,以70元/双的价格购进假冒“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1800双,以80元/双的价格售出假冒“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6双,剩余尚未售出的1794双假冒注册商标鞋子于2024年2月26日被现场查获扣押。按照已查清的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经营额为144000元。此外,除去销售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以外,当事人还对外销售莆田自主品牌鞋子,经营额为50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账目和相关证据,也没有建账,故当事人的无照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销售假冒“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类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鞋类商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1794双标有“耐克钩形图形”注册商标鞋子,并处罚款人民币426000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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