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就无法主张加班费了吗?

「法律解答」

并非如此。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可知,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部分地方有例外,譬如上海。

《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正)》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因此,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需要遵循地方规定,并非一概不能主张。

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倘若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审批,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安徽高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认定。

广东中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第4.5条规定,“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法院在裁决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

此外,倘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工时制,而规章制度与其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也会面临不被支持的法律风险。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使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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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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