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未成年的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房屋租金是谁的?

本案明显是因为父母之间的婚姻感情产生的系列诉讼。

一审单纯从房屋登记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租金就是谁的。

但二审更多的回归到家庭的核心,子女在没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反而享有租金收益,明显不符合家庭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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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翠娃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翠花、二娃返还侵占财产7248900元;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翠花、二娃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二娃、翠花是翠娃娃的父母

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3号之七XXXX房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西荣巷XX号之二XXX房于2015年7月27日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西荣巷XX号的房屋于2015年8月3日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XX号的房屋于2016年7月11日登记在翠娃娃名下。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翠娃娃主张上述涉案4套房屋均在其未满18岁时取得,房屋收租由翠花、二娃代为管理,至今未将租金7248900元交给翠娃娃,并提供4套房屋的公证书、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等作为证据。

二娃确认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但主张上述4套房屋是在翠花、二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购买的资金是夫妻二人经商所得,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并非真实意思表达,而是规避商业风险;双方不存在代收租金,涉案4套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收取租金是履行家庭经营活动的表现,收取的租金也应是家庭经营收入,涉案房屋全部租金从2015年起由翠花收取至今,收取后没有给二娃;二娃确认4套房屋租金用于支付二娃、翠花的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市荔湾区悦康街8号XXXX房的首付款、还贷及税费的总金额为7002018.84元,其他租金情况不确认。

翠花主张涉案4套房屋的租金从2015年6月起由二娃收取后转给翠花,二娃每月截取部分租金,翠花、二娃代翠娃娃收取及管理租金至2021年12月,收取租金后用于支付翠花、二娃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市荔湾区悦康街8号XXXX房的房款及税费共7126636.86元,该金额属于翠花、二娃的共同债务,应共同还给翠娃娃,其余由二娃截取挪用的269734元租金、168100元押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娃一人偿还,翠花已向翠娃娃偿还的1409273.79元作为翠花应返还的部分予以扣减,不应按夫妻共同偿还来扣减。翠娃娃确认翠花已返还房屋租金1409273.79元。

一审法院另查,二娃曾起诉翠娃娃、翠花赠与合同纠纷,要求确认2015年7月2日签署的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XX号房屋的《赠与书》和《受赠书》无效,要求翠娃娃、翠花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二娃、翠花名下;一审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粤0103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二娃要求确认《赠与书》和《受赠书》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XX号房屋已登记至翠娃娃名下,翠娃娃已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驳回二娃的诉讼请求。

经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5029号民事裁定,裁定按二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13号之七XXXX房、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西荣巷XX号之二XXX房、广州市荔湾区桨栏路西荣巷XX号的房屋、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XX号的房屋均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应属于翠娃娃所有,翠娃娃基于房屋的物权而享有对该4套房屋租金收益的权利

一审诉讼中,二娃、翠花确认签署了4套房屋的《房屋租赁协议》、收取4套房屋租金的事实,并共同承认收取租金后用于支付二娃、翠花的夫妻共有财产广州市荔湾区悦康街8号XXXX房的房款及税费,因此,结合本案证据并根据二娃、翠花的自认及翠娃娃确认翠花已返还房屋租金1409273.79元等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二娃、翠花共同收取涉案4套房屋的租金金额为7002018.84-1409273.79=5592745.05元。

翠花主张收取租金共7126636.86元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二娃不予确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上述5592745.05元的款项并非用于翠娃娃,亦未返还给翠娃娃,而二娃、翠花作为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二娃、翠花应共同向翠娃娃返还5592745.05元。

至于翠娃娃主张的其他租金款项,因双方未一致确认,且缺乏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娃主张涉案4套房屋登记在翠娃娃名下并非真实意思表达,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租金也应是家庭经营收入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翠花主张其已偿还的1409273.79元不作为夫妻共同偿还来扣减的意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二娃、翠花应共同向翠娃娃返还559274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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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二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翠娃娃主张二娃、翠花返还租金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二娃、翠花是翠娃娃的父和母,当事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情感及利益,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并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物权侵权,审理时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亦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回归本案,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4套房屋均系翠娃娃的父母直接购买或经公证赠与将物权登记至翠娃娃名下,具体而言:案涉XXXX房系二娃、翠花购买于2010年2月10日直接登记在翠娃娃名下;案涉XXX房、案涉XX号房、案涉XX号房则系二娃、翠花购买后先是登记在该二人名下,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3日、2016年7月11日由二娃、翠花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物权转移登记至翠娃娃名下。

其一,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翠娃娃系1998年8月24日出生,在其取得案涉4套房屋的物权登记之时均尚未成年,前述不论买卖亦或接受赠与行为均是二娃、翠花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实施,即翠娃娃取得物权系属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纽带关系从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支付对价或者市场主体行为,故翠娃娃主张物权一经登记即排斥父母对租金收益的共管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其二,讼争租金收益期间为2013年至2021年长达八年多,根据二娃、翠花的陈述及举证情况,该期间租金收益主要用于购买二人共有的案外XXXX房的首付款、还贷及税费等,从家庭资产效益化角度属于合理,现亦未有证据证明翠娃娃、二娃、翠花在家庭内部另有约定,应视为三方对于上述租金收益用途系协商一致并未产生争议,现翠花亦自认在2022年1月起已将收租权交予翠娃娃,故现翠娃娃基于物权登记时点追溯其父母返还往年租金收益理据不成立。

其三,案涉4套房屋均由二娃、翠花出资购买,是翠娃娃的父母辛苦打拼积攒的家业,父母将上千万的不动产物权赠与儿子,符合中华民族重家庭、重人伦、重亲情的朴素观念。现今虽翠娃娃虽已成年但仍在攻读研究生,尚未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且其现阶段生活学习支出主要来源于父母的供养,理应对于父母提供优渥的经济条件心存感恩、孝敬父母,现反其道起诉父母追偿以往租金收益实有悖于公序良俗。

综上几点论述,翠娃娃起诉本案二娃、翠花返还租金收益于法于理于情均无据,原审法院仅以物权登记时点进行权利义务切割,未从家庭成员关系加以衡量实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仍需指出,父母感情不睦以及财产争议,确实给作为儿子的翠娃娃带来心理冲击,但血浓于水,财产再重要亦无法与亲情相比,希望翠娃娃作为知识青年,能够多换位思考,理解父母之爱以及各自的难处,珍惜父子、母子情谊,创造出更多互相理解的机会。

而二娃、翠花亦应通过本案检视自己作为父亲、母亲的角色,思考为什么儿子翠娃娃未能与自己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并努力尝试与儿子达成和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于案涉租金收益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娃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翠娃娃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