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军龄是否应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法律解答」

军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有前提条件。

第一种情况,转业、退伍军人首次被安置、分配或招收到企业工作的。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军人不满意安置接收单位自行离职后,自谋生路自行寻找工作就业,第二次入职的工作单位并不符合接收单位或安置单位的概念。倘若扩大适用或保护范围,恐会造成退役军人第二次择业就业困难,因为相较于社会劳动力潜在用工成本会更高容易引起潜在道德风险,反而不利于退役军人合法利益的保障。

第二种情况,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征召入伍后返岗工作的。

《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后优待办法。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另外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而法定的劳动年龄则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见两者之间系有重合的部分。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入伍,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若劳动者返岗后,双方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劳动者仍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则应当将服役期间计算为工龄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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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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