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信访人会发现,不管通过何种途径提出诉求,职能部门并不会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此时并不是相关部门“不作为”,或者故意避而不答,可能一些诉求本身不符合受理的规定。

以下八种情况,相关部门可能并不会出具书面回复:

一、涉法涉诉类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涉法涉诉事项是指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以内的,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中已经发生,正在产生或依规应交由相关部门通过特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特定途径包括:(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不服刑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2)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检察监督(《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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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检监察类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出于保密的原因,属于检举控告类的事项一般不会给信访人出具书面信访答复,会以“已收悉,我们将按规定流程办理”等短信方式进行回复,后期会按照相关流程继续进行办理。

对于纪检监察类事项,既可以向纪检监察现场接待窗口反映,也可以拨打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

三、仲裁类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最为常见的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务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加班补偿、休息休假、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伤补偿、损害赔偿等产生的争议等。

除劳动争议仲裁外,还有民商事纠纷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

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争议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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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类等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有时,信访人会利用信访部门与复议经办部门之间的信息差,即便之前有了复议结果也隐瞒不提,导致部分已经复议、诉讼的案件重新流回信访程序中。

信访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五、党员申诉类等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提起书面申诉;对监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申请复审;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六、程序终结的同一事实及理由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一个事项,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终结,再次提出的,根据规定不再受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复查、复核有30日内申请的规定,超期申请可能不会再受理。

对已经程序终结但又对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尝试复议、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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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定时间内正在办理的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普通的信访事项,15日内受理、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30天,但一般情况下,信访事项办理时间并不会到第75天才结束,但如果比较急,可以向职能部门告知,看能否申请简易程序办理。

由于信访回复是书面盖章形式,所以并不会像12345回复那样快速办结。

八、越级走访类事项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越级走访行为违反《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肯定不可取,但网上信访没有越级的说法。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诉求,信访部门虽然也会进行登记、流转相关职能部门,但很可能不会出具书面回复意见,这样做也并不违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