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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对鉴定结论要严格审查。

淫秽物品的鉴定,关系到这类案件性质的正确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因此,司法机关一定要委托权威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当另行委托鉴定。

2.查清淫秽物品的数量、传播对象、危害后果等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

对淫秽物品"源头和去向"一时难以查清的,可先按能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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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清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本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对社会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海关监管制度。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后以该宗淫秽物品为牟利贩卖、传播,这种行为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后续行为,不应当再定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应当只定走私淫秽物品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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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走私的是这一批淫秽物品,为牟利贩卖、传播的是另一批淫秽物品,则应当定走私浮秽物品罪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