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宠物狗在小区门口咬伤了一位电动自行车上的阿姨,阿姨的脚部顿时血流不止,遂将宠物狗主人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宠物狗主人却认为,受伤的阿姨乘坐的电动自行车没开车灯、有冲撞,阿姨也没戴头盔,认为自己应减少责任。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宠物狗咬伤乘电瓶车人

一个夏日的深夜,朱阿姨(化名)在某小区门口被黎先生(化名)的宠物狗咬伤脚部,致朱阿姨脚部流血不止,鞋子也遭损坏。因双方协商不成,朱阿姨将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鞋子损坏费、律师咨询费、鉴定费总计6000余元。

被告黎先生辩称,自己虽然认可朱阿姨主张的事发时间、地点,也认可自己饲养的狗咬了朱阿姨的脚,但他认为朱阿姨乘坐的电瓶车有冲撞、未开车灯、朱阿姨未戴头盔、危险驾驶,所以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不能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发当晚,原告朱阿姨乘坐电动自行车,被告黎先生牵引其饲养的犬只,相向而行,该犬只咬伤朱阿姨右脚,鞋子损坏,朱阿姨随即报警。

朱阿姨就医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1300余元,后经鉴定认定:朱阿姨被动物咬伤致右足创遗留皮肤瘢痕。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黎先生饲养的犬只咬伤朱阿姨,黎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黎先生辩称朱阿姨乘坐的电瓶车有冲撞,根据事发视频,未见有该事实,另被告黎先生辩称电瓶车未开灯、原告未戴头盔、危险驾驶等,上述事由与犬只咬伤原告无因果关系,黎先生亦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犬只会咬朱阿姨系因朱阿姨挑逗、招惹犬只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黎先生关于减轻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黎先生饲养的犬只咬伤原告朱阿姨右脚,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黎先生应向原告朱阿姨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