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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京报披露身处专门矫正教育机构的甘肃平凉涉盗未成年人群体,“朋友圈”依然人员复杂、问题重重,引发颇多讨论。触法未成年人的“朋友圈”无法或者说极难得到改良,不是仅发生在平凉涉盗少年身上。只不过在屡屡引发舆论热议的“小恶魔”触法、行凶个案背景中,“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立法语言得以具象化展开在公众面前。

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而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引发公众热议,昨日就有“甘肃13岁男孩杀害8岁女童案开庭”的消息。

极端化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有一套可行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根据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对于上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立法态度以及具体细节,在平凉涉盗少年群体(及其背后教唆者)口中被熟练掌握,“我还未满16岁,只要不犯‘八大罪’警察拿我也没办法”之类钻法律空子的意识,成为其劣质“朋友圈”生存土壤的一部分。在极端恶性的八类刑事犯罪之外的触法领域,未满16周岁就在“一线”作案,过了法律红线则退居幕后指挥、操控,成为一个无法被彻底斩断的链条。

事实上,部分地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的能力不足,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据南都报道,目前此类专门学校在全国分布极为不均,贵州、北京、四川等6省份的学校数量合计超总数70%,至2022年仍有9省份无专门学校,个别人口大省仅1所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也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2021年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但也有检察官指出,“实际上经检察机关办案送入专门学校的涉罪未成年人仍是少数”。专门学校“经历数量减少再到近年来的逐渐上升”以后,如何完善和优化专门学校的相关矫治内容,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依然是一道颇严峻的考题。

设置专门学校,仅仅是专门矫治教育的一小步,甚至在办理触法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也同样需要对关联犯罪有深挖彻查的韧性与魄力。比如在平凉报道中,触法未成年人在前往公安机关路上依然有教唆者恐吓相随,就本来应当作为案件线索被深究,无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对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处置,以前某些地方“一放了之”当然有欠考虑,现在某些“一送了之”的思路同样过于简单化。

改造触法未成年人的“朋友圈”劣质土壤,不是也不可能是“一锤子买卖”,首先需要对涉案相关教唆行为进一步咬住不放、深挖彻查,下力气净化专门矫治教育校门外的环境,而不仅是“建议送孩子到外地上学”这种物理隔离的思路,同时则是对“专门矫治”机构的矫治效果与质量有更积极的追求,用有说服力的教育质量疏解监护人对“交叉感染”的某种忧虑。“预防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工程,要聚焦长治长效”,需要的应当是各方的协同合力、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