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宝坻区杨政在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民申1360号裁定书近一个月的时间,又收到了该法院的一份(2024)津民申13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据该份裁定书记载,“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对再审申请人杨政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以及一审原告孙玉凤、杨文君、杨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2024)津民申1360号民事裁定书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齐晨灿”补正为”审判员张雪男”。”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627/46869c59j00sfpud8001sd000hs00p5g.jpg)
对此,杨政不无感慨的说,在我父亲杨占军被宝坻区中医医院治死的医疗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定为一级护理的我父亲死亡数小时后才被发现,医院疏于看护以致失去了抢救的机会。本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但一审却仅判处其承担40%的责任。不仅如此,我姑姑杨文君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爷爷早年去世,我奶奶年迈多病,且无工作收入,在她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我姑姑一直由我父亲抚养,如今父亲去世,姑姑也无人再抚养,但一审法院对我姑姑的抚养费问题未予审理,对此,我姑姑委托我代为上诉,但二审判决在已有了我代表我姑姑参加了二审庭审的记载下,却又自相矛盾的说因我姑姑未上诉而对她的抚养费诉求未予审理,这岂不是漏审漏判。
![](http://dingyue.ws.126.net/2024/0627/bffba858j00sfpud800a5d000dw00mlg.jpg)
我和全家人不服,又向天津高法申请再审,但再审裁定不仅与二审裁定如出一辙,在已记载我代表我姑姑申请再审,并参加了庭审的情况下,却也又自相矛盾的说我姑姑没有申请再审,什么叫以人为本,难道是要让她这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生自灭吗?
不仅如此,原判依据的死因和责任鉴定未经庭审质证,而在鉴定与病历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杨政申请重新鉴定,但却无理由的未获准许,为了明确死因和责任,杨占军已在火葬场存放了二年多,但却至今也未等到公平公正。
对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补正裁定,杨政气愤的说,本案不仅事实不清,用法错误,就连审判法官竟也弄错,是谁审的案子都不清楚,如此所谓的再审又怎能让人折服?
热门跟贴